(1)外国组织在本省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备案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职责划分:省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负责
(2)具备防雷专业资质的外省单位承接我省区域内防雷工程的备案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第二
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职责划分: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3)防雷产品的备案
法律依据: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责划分: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4)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3号令)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业务处(科)负责
(5)以教学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活动的备案
法律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八条第三款“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临时观测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职责划分:省局业务处、科技发展处负责
(6)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情况的备案
法律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
职责划分:省局业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