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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


作者:
发布日期:2008-09-03
  

7)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注销资质。”

职责划分: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8)本省施放气球资质年检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一条《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科)负责

9)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职责划分:省局科技发展处负责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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