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注销资质。”
职责划分: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8)本省施放气球资质年检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一条“《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科)负责
(9)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职责划分:省局科技发展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