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雷减灾工作监管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科),县级气象局,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监管
法律依据: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科),县级气象局,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12)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科),县级气象局,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13)防雷装置年度检测的监管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科),县级气象局,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14)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8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科),县级气象局,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15)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
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科),县级气象局,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16)对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科),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17)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业务处(科),县级气象局,省局科技发展处负责
(18)对有关气象台站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十六条第三款“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业务处(科)、政策法规处(科),县级气象局,省局业务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19)对其他有关部门汇交气象资料工作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汇交气象资料的接收、保存、应用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业务处(科)、政策法规处(科),县级气象局,省局业务处、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20)行业标准执行情况监督
法律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科)、业务处(科),县级气象局,省局政策法规处、业务处、科技发展处负责
(21)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
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职责划分:省局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地(市)级气象局业务处(科)、政策法规处(科),县级气象局负责
(22)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监督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3号令)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职责划分:地(市)级气象局业务处(科)、政策法规处(科),省局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