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浙江省气象台站迁移审批(审核)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浙江省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浙江省气象条例》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但现场勘察、专家论证等费用由审批(审核)对象承担。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但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浙江省气象条例》
(二)申请内容
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和其它国家布点气象台站的迁建审核;
2、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三)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此项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致使气象台站迁移的城镇建设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文件;
2、政府部门关于气象台站新址探测环境规划保护的文件;
3、建设单位关于气象台站新旧站址对比观测期间不予动工的文件;
4、落实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的说明文件。
(四)申请方式 送交书面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市级气象局审核同意的正式文件;
2、申请台站迁移的正式文件和“条件”规定的材料;
3、气象探测环境受影响程度报告;
4、台站迁建建设方案;
5、新站址勘察报告书(涉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盖公章,不得空白或复印)。
(六)提示和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提交正式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负责受理气象台站迁建的申请,其岗位职责是: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对申请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一)审查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二)审查岗位 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
(三)岗位职责 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组织进行现场勘察、专家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气象局。
四、决定
(一)岗位及职责
省气象局主管领导对业务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二)许可决定
浙江省气象局受理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申请人如要求撤消或者变更申请事项的,应当向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其他说明
1、“迁移” 项目包括台站搬迁、新建、扩建、改建、撤销、业务任务调整等。
2、根据迁移项目的不同,审批条件、需报送的材料和程序由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删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其他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等审批权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台站迁移,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核。
【承办单位】: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70822
【举报监督电话】:0571-87074192
【地址】:杭州市河坊街旧仁和署38号
【邮编】:3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