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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认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08-09-0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认定

【法定实施主体】:浙江省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九条、《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4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地方政府已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组织机构,统一当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和管理;

2.明确作业经费来源及保障;

3.取得当地气象部门协作协议,具备雷达资料用于作业保障;

4.获准作业地点设置和作业空域使用资格。

【申请材料】:

1.当地气象部门或与当地气象部门签订交换气象信息并协作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议的单位。作业地点设置得到当地气象主管部门认可,符合作业点设置安全规定和气象保障要求;

2.空域管理部门同意作业空域使用纪要;

3.当地政府同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批件;

4.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方案(组织领导、作业需求和目标、指挥系统、作业区域、作业地点及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间、作业技术装备、气象保障、通信保障、安全保障措施、作业公告途径等,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和人身安全保险等材料附件)。

【行政许可程序】:

1.作业单位提出申请;

2.省气象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对符合标准的单位予以通知,并颁发资格证。

【承办单位】:浙江省人工降雨办公室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76736

举报监督电话】:057187074192

【地址】:杭州市河坊街旧仁和署38

【邮编】:310002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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