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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作者:
发布日期:2008-09-0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浙江省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浙江省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但专家论证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
20个工作日,但组织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

(二)申请内容
  1、新建气象台站以及气象探测、通信、预警、预报、联防等全省性布点项目;

2、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3、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三)申请方式  送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建设方案等。

(五)提示和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具体负责受理此项申请,其岗位职责是: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对此项申请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一)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
(二)审查岗位  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
(三)岗位职责  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按照审查依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气象局。

四、决定
(一)岗位及职责
  浙江省气象局主管领导对业务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二)许可决定
  浙江省气象局受理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申请人如要求撤消或者变更申请事项的,应当向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其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审批权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核。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70822

【地址】:杭州市河坊街旧仁和署38号

【邮编】:310002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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