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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影响气象台站观测环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作者:
发布日期:2008-09-0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浙江省影响气象台站观测环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浙江省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浙江省气象条例》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但现场勘察、专家论证等费用由审批(审核)对象承担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但
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浙江省气象条例》
(二)申请内容

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和其他国家布点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核;

2、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

(三)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此项申请时应具有政府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文件。
(四)申请方式  送交书面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1、市级气象局审核同意的正式文件;

  2、申请建设项目的正式文件和具有政府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文件

  3、气象探测环境受影响程度报告;

  4、工程建设的具体方案。

(六)提示和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具体负责受理此项申请,其岗位职责是: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对此项申请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一)审查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三)审查岗位  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
(四)岗位职责  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组织进行现场勘察、专家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气象局。

四、决定
(一)岗位及职责
  浙江省气象局主管领导对业务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二)许可决定
  浙江省气象局受理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申请人如要求撤消或者变更申请事项的,应当向浙江省气象局业务处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其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其他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等审批权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核。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70822

【地址】:杭州市河坊街旧仁和署38号

【邮编】:310002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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