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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作者:
发布日期:2008-09-0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浙江省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4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接受方已经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

2.转让方应提供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有正常年检记录并合格。

申请材料

1.接受方提出购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申请;

2.双方转让协议,并提供转让设备基本信息和可继续正常使用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省气象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承办单位】:浙江省人工降雨办公室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76736

举报监督电话】:057187074192

【地址】:杭州市河坊街旧仁和署38

【邮编】:310002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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